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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信邦制药: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21-11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邦制药”)
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28,000 万元与宁波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最大化,本基金分别在杭州、上海两地设立平行基金杭州泽悦子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基金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认缴金额将按照两支平行基金的规模按比例分配至两支平行基金。详细内容可参
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各合作方签署了《上海泽悦宜洲私
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总认缴出资额(截止 2021 年 12 月 17 日):25,000 万
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比例
                                              (万元)

  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

                                普通合伙人        300.00      1.2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0    48.00%

          吴建凤              有限合伙人      1,700.00      6.80%

广东信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8,000.00    32.00%
          合伙)

  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2.00%

                  合计                        25,000.00    100.00%

  6、其他有限合伙人

  (1)吴建凤

  姓名:吴建凤

  性别:女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小区***室


  经核查,吴建凤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广东信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DB563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中北信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成立日期:2021 年 5 月 8 日

  经营期限:2021 年 5 月 8 日至 2031 年 5 月 7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广东信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21906049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寒晓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 6 号大街 452 号 2 幢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27 日

  经营期限: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44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服务: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经核查,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号召,对医药服务、医疗信息化、高附加值的创新医疗前沿技术、海外技术或产品在国内商用权利、创新类生物制药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000 万元。截至本有限合伙协议签署日,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已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 25,000 万元。

  信邦制药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基石投资人,其认缴本有限合伙企业及杭州平行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万元,总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 40%。


  3、出资缴付

  (1)首期出资: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其发出首期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占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首期出资比例”)、首期出资应缴付金额和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各合伙人应于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首期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全额支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开立于托管人的账户。

  (2)后期出资:普通合伙人应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根据对外投资情况就后期出资签发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各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后期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后期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到账截止日。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其后期出资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

  (3)后续增资期: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的 12 个月内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后续增资期(“后续增资期”)。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后续增资期内,可自行决定安排本有限合伙企业接受现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或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本有限合伙企业出资。

  后续增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批准/决定各后续合伙人认缴后续出资后,将分别向各后续合伙人签发缴付后续增资出资通知书,指定后续增资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后续增资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各后续合伙人应于后续增资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按普通合伙
首期出资”)。

  4、投资目标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本有限合伙企业将聚焦于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高附加值高门槛的医疗行业前沿技术以及海外该类型技术或产品在国内商用权利、创新类生物制药等领域,开展投资、并购、整合等业务。

  5、投资及退出

  全体合伙人确认,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在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之日起 7 年,其中前 4 年为投资期,后 3 年为退出期。
投资期届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应预留足额现金以支付根据本协议应由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及履行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签署投资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投资协议等)项下的应履行的投资义务,剩余现金全部按本协议规定的顺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确认,尽管有上述条款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将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延长 2 次作为退出期,每次延长期 1年,延长期内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新项目投资。如需延长投资期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期均不收取管理费。

  6、财务报告及审计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证券从业资格
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指定。如有限合伙人就对审计机构的资质、业务能力或公正性等方面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则可以提出替任审计机构方案,并按照本协议的程序提交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经合计持有本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可以作出更换审计机构的决议。

  7、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推荐 4 人,
信邦制药推荐 1 人,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推荐观察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包括:

  1)批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

  2)同意普通合伙人为分配之目的,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财产;

  3)仅限于为实现被投资项目海外上市而需要进行架构重组之目的,批准将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或担保;

  4)批准终止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如适用);

  5)批准投资权益变现及退出方案。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前款所列事项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由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形成决策。

  (4)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召集一次年度会议,或应普通合伙人要求随时召集会议。对前款所列事项委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的,可以不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委员在决策文件上签名、盖章。若前述委员与所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则不得参加表决。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对普通合伙人所呈报项目进程和投资事务进行确认,但该等确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并不构成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不从本有限合伙企业领取报酬,但因参与该投资决策委员会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员的差旅费等)应由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8、管理费

  管理费由有限合伙企业在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中予以列支,并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合计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的 2.0%/年。

  管理费按年支付。每个收费期间为自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之日起的每一个年度,每个收费期间应支付的管理费合计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如果收费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365 的比例计收。每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该收费期间开始之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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