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24-055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
4、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 27 民终 2314 号),现就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公司收到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4)黔 2728 民初 542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该院已经受理公司股东哈尔滨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誉曦”或“誉曦公司”)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可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刊登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4月,公司收到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2728民初542号),判决驳回原告哈尔滨誉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哈尔滨誉曦负担。案件判决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7月,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司股东哈尔滨誉曦因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728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27民终2314号),判决书(摘抄)及结果如下:
“上诉人主张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誉曦公
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上诉人哈尔滨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已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涉及决议撤销纠纷,不涉及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对涉及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黔27民终2314号)。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