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4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37.6743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董延安、常国栋、邱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