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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3-125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4 号)。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 2023 年2 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徐琦、胡大富、胡丹、许雷宇: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亚制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 2019 年 4 月成立。

    2019 年至 2022 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
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 年、2020年、2021 年和 2022 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
254,047,900 元、450,000,000 元、984,694,000 元和 715,000,000 元,占公司当
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34.80%、68.40%和 49.66%,新亚制程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
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
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 626,310,000 元以及利息 24,742,300 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琦作为公司上述违法事项发生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主导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胡大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胡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知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雷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疏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审慎核查,未勤勉尽责,是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徐琦作为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
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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