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3419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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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 1-20
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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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申 请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34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3001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 1】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收取服务费比例及逾期货款利息的收取标准及制定依据,报告期内服务费比例是否发生变动,上市公司支付货款逾期的原因及逾期货款是否构成对标的资产的资金占用,终端客户是否按时向上市公司支付货款,以及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收取服务费比例及收取标准、制定依据,报告期内服务费比例是否发生变动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参考《集团内部及关联公司间交易定价方案》,对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出货业务收取 0.10%的服务费。
(一)报告期服务费收取情况及实际计费比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市公司代销标的公司产 收取标的公司服务 实际服务费收
期间 品销售收入金额(不含税) 费金额(不含税) 取比例
(注1) (注2)
2023年1-3月 38,330.71 38.33 0.10%
2022年度 68,255.10 69.02 0.10%
2021年度 22,941.23 22.55 0.10%
合计 129,527.04 129.90 ---
注 1:上市公司代销标的公司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不含税)系上市公司对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不含税);上市公司代销标的公司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不含税)-上市公司收取标的公司服务费金额(不含税),对比标的公司披露的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销售金额(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2023 年 1-3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分别小 17,189.79 元、994,801.68 元、
0.09 元,主要系尾数差及上市公司与终端客户、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确认收入时间性差异所致;
注 2:上市公司收取标的公司服务费金额与上市公司代销标的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按 0.10%计算的金额相比存在小额差异,主要系尾数差及出口销售汇率变动导致的差异。
报告期内,实际服务费收取比例与收取标准保持一致,报告期内各期实际服务费收取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确定
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收取服务费,确定收费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为:
1、上市公司并非以收取服务费盈利为目的,主要目的为通过标的公司扩大对终端客户的供货量,稳定和扩展市场份额;
2、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关产品的售前、售后风险;
3、上市公司代销标的公司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较低,主要为按照合同金额的 0.06%缴纳印花税及针对终端客户供应链系统相关信息传递、对接的少量人工费用等。
基于上述原因,上市公司以代销产品在终端客户实现的销售额为基础,按照0.1%收取标的公司服务费。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收取服务费,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相关服务费产生原因,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相关合同;
2、获取服务费收取比例的依据文件,了解服务收费的制定原则并分析收取比例的合理性;
3、复核服务费的计算过程,分析各期服务费收取比例与服务费收取标准是否一致;
4、复核上市公司与服务费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收取服务费具有合理性,且报告期内服务费均按照约定标准收取。
二、上市公司逾期货款利息的收取标准,上市公司支付货款逾期的原因及逾期货款是否构成对标的资产的资金占用,终端客户是否按时向上市公司支付货款,以及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逾期货款利息情况
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往来持续发生,虽各期末部分货款暂未支付,但在期后持续回款。为规范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往来款结算,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了《物料采购框架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分别对上市公司应付标
的公司逾期货款 3.03 亿元(截至 2022 年 5 月)及逾期货款 4.74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的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按照实际逾期本金及实际
逾期天数,参考 LPR 计算逾期利息;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按照银行实际贴现
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021 年度至 2023 年 1-3 月的逾期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间 逾期利息(不含 综合逾期利息利 利率说明
税) 率
2023年1-3月 732.25 3.13% 参考LPR及票据实际贴现利率
确定
2022年度 669.37 4.07% 参考LPR及票据实际贴现利率
确定
2021年度 --- --- ---
合计 1,401.62 3.52% ---
注:综合逾期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天数)×360 天。
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上述逾期款项及逾期利息均已结清,不构成对标的
资产的资金占用。
(二)报告期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终端客户销售及终端客户向上市公司回款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市公司代销 上市公司收到 上市公司向标的 截至期末 期后逾期
期间 标的公司产品 终端客户回款 公司支付货款 的逾期货 货款偿还
(含税) 款余额 情况
2023年4-6月 70,457.16 77,491.23 25,398.05 --- ---
2023年1-3月 43,313.70 22,274.19 62,038.20 --- 47,430.58
2022年度 77,128.26 66,469.47 36,460.75 47,430.58 ---
2021年度 25,923.59 23,660.24 45.27 --- ---
注:2023 年 4-6 月数据未经审计。
上市公司向终端客户代销标的公司商品,应收终端客户货款收款周期为信用期满后的终端客户首个集中付款日(集中付款日指终端客户指定的各月集中支付货款日期;如当月应付货款信用期到期日超过指定的集中付款日,则货款顺延至
次月的集中付款日支付)。报告期内及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终
端客户在规定账期内向上市公司支付了货款。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应付货款付款周期为信用期满后的上市公司首个集中付款日。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应付货款账期,并非以收到终端客户回款时点开
始计算,而是根据终端客户的货物签收时点开始计算。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
上市公司已结清与标的公司的逾期货款及逾期利息。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货款结算均在约定的付款周期内。截至 2023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不存在逾期未结清的款项。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标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