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10 月修订)
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公司章制定《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办法”)。 特制定《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资金。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说明 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 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作。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
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 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 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国证监会”)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定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并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用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 所”)颁发并适用的相关规则的要求,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对公司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
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 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
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建立募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 用途。
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 专户管理。
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
书面申请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
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放于专户中;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 放于专户;
涉及的募投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时,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财务顾问;
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 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式;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方式;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约责任;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
公司在签署协议后应及时公告协议 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 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公司应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应及时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告。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