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002373 证券 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 号: 2023-05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6: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7 号院千方大厦 B 座 1 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大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拟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孙大勇先生、孙霖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孙大勇先生,1976年1月生,本科。1998年在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财务部工作;2003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联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任高级经理;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在中视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任企划部副总监等职;2010年11月至2014年6月在北京千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千方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企业发展部经理、行政总监、总裁办公室主任等职。2014年7月至今在本公司历任行政总监、企业发展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等职,现任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大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600股。孙大勇先生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除上述情况外,孙大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孙霖先生,1972年5月生,本科。曾先后任北京市崇文区园林市政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交流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历任北京千方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行政总监、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任北京千方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任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北京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孙霖先生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附属的子公司任职。除上述情况外,孙霖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