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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9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92民初99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与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光谷新药孵化向武汉农商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年化)5.655%,光谷新药孵化将其拥有的 H1N1、PRRSV、CSFV 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两项专利质押给武汉农商行。同日武汉农商行与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海新生源为光谷新药孵化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2,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武汉农商行因与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武汉农商行
认为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要求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对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合计金额1,999.49万元;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终6254号)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7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 19,991,770.80元;

    2、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3,140.37元;

    3、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4、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对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两项专利(分别为H1N1、PRRSV、CSFV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
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计提预计负债21,863,940.32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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