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9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7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原股东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1 年9 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任军
(二)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任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5,638.04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2、驳回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356.25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浙
江 亚 太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13,075.40 元 , 被 告 任 军 负 担
1,417,280.85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
者, 公 司指 定 信息 披 露媒 体 为《 证券 时 报》 及 巨潮 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