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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亚太药业: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告一:陈尧根

  被告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诉讼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在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实物出资
6,600 万元及利息 563,016.67 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PR 计算)的范围内承担未履行的债权本金26,554,577.06元,利息36,117,560.79元、
罚息 1,417,604.7 元、复利 2,074,749.9 元(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
定利率暂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止,此后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
履行之日止),合计在 66,563,016.67 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1989年8月20日,绍兴双梅工业公司向绍兴市医药公司打报告要在柯桥镇双梅弥陀成立浙江亚太制药厂,在原有直属其的绍兴津绍纺织厂、绍兴县经编纺织厂和绍兴县第二针纺厂土地19,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400平方米原有厂房的基础上再计划建设总面积3,354平方米,其中新增建筑面积1,295平方米,危房翻建面积2,059平方米,并建设符合GMP标准厂房和4条生产线。浙江亚太制药厂厂房于1990年2月完成土建,90年5月底完成设备安装,1990年7月全面试生产。1991年5月5日的申请开业登记显示,浙江亚太制药厂的生产经营面积为5,872.7平方米。

  1993年6月28日,被告一与绍兴县柯桥镇经济实业总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绍兴县柯桥镇经济实业总公司将浙江亚太药业纺织集团公司及所属原双梅工业公司、亚太制药厂、津绍纺织厂、舒绍纺织厂、申绍纺织厂、毛涤织经厂等公司和厂的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等总资产折价为49,807,459.43元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了被告一。

  2001年7月6日,被告一与钟建富共同出资1.10亿元设立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以其从绍兴市柯桥镇经济实业总公司购买的包括浙江亚太制药厂土地和厂房在内的实物出资6,600万元至今未过户到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反而利用其系被告二实控人的特殊地位,通过恶意串通再次出资的方式又将上述浙江亚太制药厂名下的应实物出资的土地和建筑物又在2001年12月转移到了新成立的被告二
占有使用,并在2002年1月11日又将上述土地和建筑物变更登记至被告二的名下,2020年12月25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的总金额为265,969,462元,截止到2021年12月底,被告二已收到了上述全部拆迁补偿款。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一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执行至今尚有本金26,554,577.06元,利息36,117,560.79元、罚息1,417,604.7元、复利2,074,749.9元,合计66,164,492.45元未执行到位。

  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被告二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被告二,致使本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号:(2022)浙0603民初4274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被传唤人姓名: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2年6月8日下午14时20分

  应到处所:第十四法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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