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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3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珍女士转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3民特1450号),对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亚太集团、亚太房地产、陈尧根、钟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亚太集团、亚太房地产、陈尧根、钟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浙江绍兴瑞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96,000,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5
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的利息615,456.5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本息于2021年8月15日前付清;若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则浙江绍兴瑞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2、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浙江绍兴瑞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260万股亚太药业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即质押登记编号为404000012685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质押物依法变价后在最高融资限额8,95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范围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4、浙江绍兴瑞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钟婉珍持有的200万股亚太药业限售流通股股票即质押登记编号为404000012683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质押物依法变价后在最高融资限额1,42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范围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亚太集团、亚太房地产、陈尧根、钟婉珍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
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之配偶钟婉珍女士持有的公司1,4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2%)存在被拍卖、变卖的可能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342,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7%,目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公司存在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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