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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终62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基本情况

    上诉人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及原审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武汉农商行与光谷新药孵化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光谷新药孵化向武汉农商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年化)5.655%,光谷
新药孵化将其拥有的 H1N1、PRRSV、CSFV 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两项专利质押给武汉农商行。同日武汉农商行与上海新生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海新生源为光谷新药孵化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2,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武汉农商行因与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武汉农商行认为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要求公司、上海新高峰对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合计金额1,999.49万元;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三、民事裁定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原审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是慎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亚太药业既非债务人
光谷新药孵化的股东,亦非担保人上海新生源的股东,原审法院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之内涵,直接赋予该法律规定具有穿透性效力,认定亚太药业承担案涉债务人、担保人之股东的法律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案涉工作组接管目标公司之行为的外观表象不是判定上海新高峰、亚太药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原审法院仅以该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界定两上诉人的法律责任,显属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新高峰、亚太药业各自分别预交的上诉费141,769元,向各预交方分别予以退还。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发回重审,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委托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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