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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5

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其配偶钟婉珍因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亚太集团持有的亚太药业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股票、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亚太集团持有的亚太药业1,100万股股票、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1,244万股股票于2021年04月20日被上海镜兴贸易有限公司竞拍成功,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356万股股票于2021年04月20日被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拍成功,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
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现将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三]、《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四]、《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三]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1554项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6万股(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的查封;

    (2)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1554项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6万股(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3)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股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四]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1426项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0万股(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的查封;

    (2)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1426项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0万股(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3)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股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五]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

450000011555 项 下 363 万 股 、 450000011592 项 下 412 万 股 、
450000011625项下325万股,合计1,100万股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1508项下326万股、428000003981项下600万股、450000011469项下318万股,合计1,244万股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的查封;

    (2)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
450000011555 项 下 363 万 股 、 450000011592 项 下 412 万 股 、
450000011625项下325万股,合计1,100万股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1508项下326万股、428000003981项下600万股、450000011469项下318万股,合计1,244万股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上海镜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上海镜兴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买受人上海镜兴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股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情况说及风险提示

    1、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拍卖事项尚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被 司 法 拍 卖 其 持 有 的 亚 太 药 业 股 份 2,700.00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5.03%,股东已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
见 2021 年 5 月 25 日 公 司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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