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8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案件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并非上海新生源、光谷新药孵化的直接股东,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的适用条件,公司没有对光谷新药孵化实施任何过度控制行为,公司财产也完全独立于子公司上海新高峰,原审判决公司对
上海新生源、光谷新药孵化所欠武汉农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极其错误,属严重错判。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武汉农商行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汉农商行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委托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积极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