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赎回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同时依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59,150.6844 万股变更为
62,323.1286 万股,注册资本由 59,150.6844 万元增加至 62,323.1286 万元。
二、章程修订条款对照情况
修改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9,150.6844万元。 62,323.1286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150.684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2,323.128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9,150.68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2,323.128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新增(十八)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第四十二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 第四十二条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担保;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象提供的担保;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七十九条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
第七十九条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外的其他股东。
事项”是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独立董事
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第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对
公司对外发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 外发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 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 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提
出。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议。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士。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