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28078 债券简称:太极转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改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963.9058万元。 57,966.0656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963.905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966.06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963.905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966.065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表决并作出决议。
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