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包括虽已离职,
但仍持有有限售条件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本人确认以书面方式(见附件)提前一周交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买卖计划书及本人确认由董事会秘书交于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及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跟踪交易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由证券管理部门及时披露如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参照上款规定履行
义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包括虽已离职,
但仍持有有限售条件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由证券管理部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额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新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证券管理部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证券管理部门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聘任该人员的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证券管理部门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