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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台海核电: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7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二级控股子公司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阳台海”)转来的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书》等相关文
件。该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
下简称“工行德阳分行”)诉被告德阳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号:(2021)川 0603 民初 7230 号(2021 年 12 月 20 日 9 时开庭)
  (三)原告:工行德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00905131806E,住所地位于德阳市凯江路 33 号)

  (四)被告一:德阳台海

        被告二:台海核电

        被告三:陈勇

  (五)案件原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六)本案案情

    1、项目贷款逾期未偿还

  2014 年 11 月 21 日,工行德阳分行与德阳台海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借款用途为项目建设;贷款利率按照提款日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10%确定;如逾期还款,
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之上加收 50%逾期利息”。行德阳分行自 2014 年 12 月 2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9 日向德阳台海累计发放贷款 9000 万元。

  2019 年 10 月 30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阳分行与德阳
台海、台海核电、陈勇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 21,619,819.44 元,展

期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2020 年 9 月 21 日,因德
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阳分行与德阳台海、台海核电、陈勇签订了《展
期协议》展期金额为 16,219,819.44 元,展期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担保人同意就借款人上述借款展期继续按照其与工行德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流动资金贷款逾期未偿还

  (1)流动贷款一

  2018 年 1 月 15 日,工行德阳旌阳支行与德阳台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提款前一日 LPR 上浮
70.25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如逾期还款,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50%逾期利息”。2018 年 2 月 1 日工行德阳分行发放 2,000 万元贷款。2019 年 1
月 5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阳分行与与德阳台海、台海核电、
陈勇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 2,000 万元,展期期限为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

  2019 年 11 月 1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阳分行与与德阳
台海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金额为1,96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为偿还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同日工行德阳分行发
放 1,960 万元贷款。2020 年 10 月 11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
德阳分行与与德阳台海、台海核电、陈勇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 1,960
万元,展期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台海核电、陈勇
同意就借款人借款展期继续按照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流动贷款二

  2018 年 4 月 27 日,工行德阳分行与德阳台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
款金额为 3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提款前一日 LPR 上浮 47.5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如逾期还款,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50%逾
期利息”。2018 年 5 月 2 日工行德阳分行发放 300 万元贷款。2019 年 5 月 31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阳分行与与德阳台海、台海核电、陈
勇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 300 万元元,展期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1 日”。

  2019 年 11 月 1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阳分行与与德阳
台海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金额为 26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贷款用途为偿还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同日工行德阳分行发
放 260 万元贷款。2020 年 10 月 11 日,因德阳台海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工行德
阳分行与与德阳台海、台海核电、陈勇签订《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 260 万元,
展期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台海核电、陈勇同意就
借款人借款展期继续按照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上述贷款涉及的最高额抵押及担保情况

  针对前述项目贷款与流动贷款,德阳台海、台海核电、陈勇先后为德阳台海提供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11 月 21 日,工行德阳分行与德阳台海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期间的主债权在最高额 8,908.90 万元的
最高余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为德阳台海名下位于德阳市区汾湖路南侧的在建工程工业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约定的抵押物,已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

  2015 年 6 月 24 日,工行德阳分行与德阳台海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期间的主债权在最高额 4,465 万元的最高
余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为德阳台海名下位于德阳市区汾湖路南侧的在建工程;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约定的抵押物,已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

  2019 年 10 月 28 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工行德阳分行分别与台海核电、
陈勇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期间
的主债权在最高额 4,5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贷款到期后,德阳台海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保证人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工行德阳分行将德阳台海及保证人台海核电、陈勇诉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截至公告日,台海核电对德阳台海上述业务的担保余额为借款本金

31,309,590.47 元及尚未支付借款利息等。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定德阳台海向工行德阳分行归还本金 31,309,590.47 元,利
息 2,751.59 元(此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合计 31,312,342.06 元。
并从2021 年7 月 14 日起以 31,309,590.4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
算利息、逾期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德阳台海以其名下的位于德阳区德阳市区汾湖路南侧的在建工程工业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德府国用(2013)第
11553 号)对德阳台海的债务在最高额 8,908.9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德阳台海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区汾湖路南侧的在建工程对德阳台海的债务在最高额 4,465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台海核电对德阳台海的债务在最高额 4,5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陈勇对德阳台海的债务在最高额 4,5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德阳台海、台海核电、陈勇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如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公司为德阳台海的上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融机构有权直接向公司主张上述债权,并要求公司在最高额4,500万元范围内清偿上述债权。青
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若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上述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应清偿的债权。

  3、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4、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传票》;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起诉书》。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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