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旨在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责任心,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静 袁樵 裘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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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