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17-035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及2017
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8月15日下午14:00(星期二)
2、召开地点:山东龙口市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张海燕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8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5:00至2017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76,414,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5.71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6,227,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5.6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42,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56,0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4%。
公司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408,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78%;反对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超律师、刘厚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