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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4-002
            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三。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04,32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本公司”或“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
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 层,法定代表人:郑炳旭;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二:张云升先生,男,汉族,1952 年 7 月 23 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河
曲县文笔镇化工厂宿舍楼 1 单元 3 楼 1 号;

    被告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高茂泉窑,法定代表人: 张云升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将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二、被告三应予以配合。

    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以 2 亿元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计至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 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320,000 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案涉 100%股权价值暂按2 亿元计,
以上讼诉请求金额暂合计 204,320,000 元)。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简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质权合同》;同时,被告二张云升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日,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和《质权合同》约定,被告一办理了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原告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形成《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原告向被告一汇款履约保证金 1.2亿元。

    2023 年 9 月 4 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表明被告一放
弃继续履行协议条款。原告表态不同意被告一终止协议的行为。

    2023 年 9 月 5 日,被告一通知原告 1.2 亿元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原告表示
不同意被告一终止履行协议的行为。


    2023 年 9 月 9 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出《<质押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要
求原告配合办理被告三股权解除质押登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2023 年 12 月 11 日,被告一公告:被告一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
议》,约定以不低于 2.4 亿元价格将被告三 100%股权进行转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对广东宏大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质权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要求广东宏大配合公司撤销对同蒙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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