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1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未付租金 72,949,662.50 元、留
购价款 100 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10日的逾期利息1,205, 074.15元以及自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379,680.90 元、律师费
损失 19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 22,526 元、执行费 142152.04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 )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
已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之一】,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 100 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 1,205,074.15 元以及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379,680.90 元、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诉讼保全保
险费损失 22,526 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 0115 执 346 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沪 0115 民
初 111045 号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7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 条规定,责令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 100 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长江联合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 1,205,074.15 元以及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 72,949,662.50 元为
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 379,680.90 元;
4、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 22,52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5、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拍卖、变卖编号为 YUFLCO09362-ZLO001-LO01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
7、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2152.04 元。
特别提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如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代管款资金,请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联洋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
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6228************866
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228************062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228************965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沪 0115 执 346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