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2-039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梓正与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德化工、(原审被告)刘月霞与(原审被告)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 73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与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色世纪”)对外投资合作,并与金色世纪、大股东李梓正签订了《对赌协议》。同德化工就与金色世纪、李梓正的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京 03 民初 26 号。具
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
03 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判决如下:
1)李梓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6240 万元,回购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 260 万股,如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2)李梓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8 年 4 月 18 日之前的补偿款 732.33 万元及后续补偿款(计算方式为“6200
万元*[(1+5%)(n-1)+5%*t/365]-6240 万元”,其中 n 为年数,自 2017 年 5 月 2 日
起算整年,t 为整年之外的天数);
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李梓正所负
债务,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5 号 2 号楼 1 至 4 层 E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码: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 0000660 号,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 000661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李梓正所负债务,对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0 万股股票享有质押权,先就本判决第三项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有权对上述股票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梓正追偿;
5)驳回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李梓正与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德化工、(原审被告)刘月霞与(原审被告)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初 26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梓正与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最后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