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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富临运业: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3-014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锋集团”)拟在一年内(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算)以借款形式向公司累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借款利率不超过 5.2%。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李元鹏先生、王晶先生、孔治国先生、王鹏先生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永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锋

  注册资金:36,0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47811805G

  成立日期:2003 年 03 月 0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资源管理;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东及持股比例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9.44%,刘锋持股 20.37%,林旭燕持股 10.19%,
刘锋为实际控制人。

  (三)永锋集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永锋集团(本部)的总资产 6,039,656.31 万元,
净资产 2,579,218.54 万元;2022 年度营业收入 6,636,181.00 万元,净利润
128,672.16 万元。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永锋集团(本部)的总资产 5,962,666.47 万元,
净资产 2,538,629.23 万元;2023 年 1-3 月累计营业收入 1,204,851.79 万元,
净利润 16,040.23 万元。

  永锋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日,永锋集团持有公司股票 93,733,2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拟在一年内(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算)以借款形式
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财务资助(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借款利率不超过 5.2%。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将根据经营实际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协议签订等具体事项。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永锋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且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无需向其提供抵押或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允、公平,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本年内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人已发生关联交易 93.99 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本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本次关联交易暨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在保障公司日常生产所需资金的同时,改善公司资金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董事会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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