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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富临运业: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2-021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锋集团”)拟在一年内(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算)以借款形式向公司累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不超过 5.2%。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董和玉先生、王晶先生、孔治国先生、王鹏先生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永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锋

  注册资金:36,0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47811805G

  成立日期:2003 年 03 月 0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资源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股东及持股比例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9.44%,刘锋持股 20.37%,林旭燕持股 10.19%,
刘锋为实际控制人。

    (三)永锋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永锋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永锋集团(本部)未经审计的总资产 5,539,582.32
万元,净资产 2,338,453.70 万元;2021 年度营业收入 7,356,870.20 万元,净
利润 364,287.26 万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永锋集团(本部)未经审计的总资产 5,788,982.06
万元,净资产 2,374,481.79 万元;2022 年 1-3 月累计营业收入 1,395,828.42 万
元,净利润 36,204.79 万元。

    (四)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日,永锋集团持有公司股票 93,733,2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拟在一年内(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算)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不超过 5.2%。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将根据经营实际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协议签订等具体事项。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永锋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允、公平,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本年内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该关联人已发生关联交易 28.48
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本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改善公司资金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4、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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