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赫美集团对本案 1.3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本案 2.98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对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50%连带给付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所涉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送达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 07 民初 141 号。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
被告: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赫美集团、北京久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禧科技”)、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星辉”)、
王磊、郝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 21 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人民币 1.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 7.92%。赫美集团、王磊、郝毅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为前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同日,锦州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每克拉美发放了 1.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018 年 7 月 20 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借款合同一进行展期,展期至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其他条件不变。2018 年 10 月 19 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
借款合同一再次进行展期,展期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利率变为 8.5%,其他条
件不变。借款到期日,每克拉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2018 年 5 月 7 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二),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人民
币 3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6 日,
贷款利率为 8.5%。北京首赫、王磊、郝毅、赫美集团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二),为前述 3 亿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光宇星辉与锦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磊以其持有的北京首赫 80%股权为质押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8 年 10 月15 日,锦州银行与久禧科技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久禧科技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锦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二约定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5 月 18 日、5 月
30 日、10 月 15 日分 4 笔向每克拉美发放了 9,000 万元、8,000 万元、5,000 万
元、8,000 万元,合计 3 亿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每克拉美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归还借款本金合计 200 万元。截至合同到期日,每克
拉美仍欠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金 2.98 亿元及相应利息。
据上述情形,锦州银行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向锦州中院提交诉状,诉请赫
美集团及相关担保人就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收到锦州中
院的开庭传票及案件相关证据资料。2020 年 8 月 25 日,锦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要求赫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锦州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二审,诉请改判赫
美集团对案涉贷款 4.28 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9 月 3 日,辽宁高院认
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锦州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锦州中院重审”。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7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30 日,锦州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如下:
1、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 1.3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184,159,414.24
元,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3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罚息,以 3,652,638.8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复利;
2、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 2.98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420,492,802.14
元,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罚息,以 12,564,972.2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复利;
3、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为实现债权所
支出的律师费 25 万元;
4、 被告赫美集团、王磊、郝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毅、久禧科技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被告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向锦州银行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7、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光宇星辉
提供的坐落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501、1502、1503、1504
号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对被告王磊持有北京首赫20,000 万股(占比 80%),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66,311 元,由被告每克拉美负担。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
毅、光宇星辉、久禧科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赫美集团对上述费用中的 5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锦州中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序 原告(申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决执
案号 受理机构 案由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号 请人) 请人) (万元) 进展 行情况
1、判令赫美智科公司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
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645,918,469.41 元,并
受让对应债权;2、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
深圳赫美智 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300,000 元、公证费
慧科技有限 21,200 元);3、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赔
本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公司(简称 偿利息损失,以 645,918,469.4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 一 审 已 判
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国对外经济
“ 赫 美 智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