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 2021年 11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中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的公告,赫美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1 年12 月 29 日召开,会议将审议、表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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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申请法院确认临时表决额;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 3 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2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 66.67%,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351,703,886.09 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51,481,181.29 元的 77.9%,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有 134 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 119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 88.81%,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1,524,080,922.32 元,占普通债权总额 2,101,417,714.07 元的72.53%,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达成决议即通过《赫美集团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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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中院指定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楠担任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了(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二《民事裁
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出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
五、风险提示
1、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 2020 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 2021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