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02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
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270,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706%。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5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49%。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1,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21,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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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6,5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20%;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 2,66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1%;弃权 2,66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69%。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6,5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20%;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 2,66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1%;弃权 2,66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69%。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6,5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20%;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 2,66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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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1%;弃权 2,66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69%。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黄心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