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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6-22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予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长华

            宋靖雁

            申嫦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