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对照表
(GDR 上市后适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
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国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全 公司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烟台杰瑞设备 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净 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 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 91370000720717309H。
91370000720717309H。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10 年 1 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5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9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按照
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 A 股股票,于
【】年【】月【】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
5 号,邮政编码:264003。 邮政编码:264003,电话号码:0535-6723532,传真
号码:0535-672317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1,026,952,941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
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
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
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可
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
GDR 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
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除前述地
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发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股
1,026,952,94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1,026,952,941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删除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益所必需。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列方式之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回;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二)要约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