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奋斗者 6 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2021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3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6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11
第六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股份”或“公司”)“奋斗者 6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 6 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奋斗者 6 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就本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684 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3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监事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借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也不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拟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杰瑞股份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杰瑞股份股票,累计不超过 155.00 万股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四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持股人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持有人签署的《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的约定,分三批解禁卖出,持有人因持有计划份额而获得解禁卖出后的权益。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管理规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和修订本《管理规则》;
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权除外),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表决权除外);
6、决定是否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每届任期为四年,可
连选连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5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7、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8、在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0、对员工所持本计划的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分配;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12、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 1 至 12 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