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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6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丰控股”)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69.1167 万份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对本次激
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对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1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 430.59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6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届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37.8320 万份,
公司依照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3、28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未达到 100%,公司对应其当期不能完全行权的 144.3085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上合计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12.7355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 4,121.5888万份调整为 3,508.8533 万份。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53.75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4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未达到 100%,公司对应其当期不能完全行权的2.6312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上合计注销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56.3812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 160.80 万份调整为 104.4188
万份。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69.1167 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丰控股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期行权及注销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