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资料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1 第二十八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2 第二十九条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资料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3 第七十八条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4 第八十九条 行申报的除外。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报的除外。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果应计为“弃权”。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