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22-028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公司子公司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保和堂”) 就货款纠纷一案,向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近 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送达 的(2021)粤5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中药饮片 总计8280万元,原告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已及时足额地向被告交付符合质量的货 物,被告尚有5570万元货款未支付。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如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付还原告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货款5570万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3000万 元从2019年9月1日、2570万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985元,由被告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期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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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2民初511号。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