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4,180,908元。
835,724,374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835,724,374股。 814,180,908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七)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修改本章程; 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30%的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产负债率超过70%;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过5000万元;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 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的地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所备案。 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比例不得低于10%。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料。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五)股权激励计划;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