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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2

精华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精华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0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 、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公司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张剑桥先生、尹红宇先生、周云中先生、吴玉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冯巧根先生、王煦先生、马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冯巧根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相关人员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冯巧根先生、马玲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煦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交所审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的承诺函》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向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2021年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2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剑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历任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通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副主任、主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划财经处工作人员、计划财经处处长,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南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南通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现任本公司董事、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剑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为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尹红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历任南通市乡镇企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农村经济处、计划财经处副主任科员,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计划财经处主任科员,南通市纪委、市监察局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南通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室正科长级副主任,南通市纪委、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正科长级副主任,南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陇西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尹红宇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为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跨世纪人才培养对象。曾任南通中药厂副厂长、中诚制药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南通季德胜中药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通季德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周云中先生持有公司0.46%的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吴玉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10 年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15 年获得南通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17 年入选南通市第五期“226 高层次人才”;2018年入选“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家”。历任公司生产制造处经理、原料药分厂厂长、总经理助理、精华制药第一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原料药事业部总经理,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苏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董事、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玉祥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为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冯巧根先生,1961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经
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江学者”,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等职。编写教材与专著约 30 余部;在国内《会计研究》与日本等国外杂志发表代表性论文百余篇;近十年进入南京大学以来,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2 项,日本文部科学省课
题 1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课题 2 项,江苏省软课题 2 项等研究项目。曾任浙
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省人大经济监督组成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等职;2001年初至 2003 年初曾在厦华电子工作(期间在日本大阪东芝集团工作过近一年),2003 年下半年至 2005 年底在九州大学经济学部从事研究与教学(访问教授与研究员),2005 年底至今,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公司和南京高科(600064)、华信新材(300717)、新泉股份(603179)独立董事。

    冯巧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王煦先生,1951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中医学院,大专学
历,曾任北京中医药大学副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方剂教研室副主任医师,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门诊部副主任医师。

    王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马玲女士,1971 年出生,执业律师,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学历,自 2006 年开始任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委员、大成公司专业委员会理事、总部公司与并购专业组辅负责人。曾担任北京律师协会第十届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第八届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第七届国有企业改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阳光导师。现任航天发展(000547)独立董事。

    马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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