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星期一)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彭瀚祺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208,903,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9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中小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98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9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
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彭瀚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01%;
反对2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9%;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01%;反对 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肖敬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8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
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8%;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8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
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8%;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黄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45%;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刘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45%;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1,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
反对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79%;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2,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0%;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81%;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2,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0%;
反对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14%;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6%;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平、陈毛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4年 9 月 2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