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33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
拟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
行修订。
上述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原文 拟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告。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披露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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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有关法律法
董事会时生效。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新增“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研究制定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二)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
(三)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
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
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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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