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