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8-22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5月 17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 5月16日-2018年 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1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
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 5月11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化工区奉贤分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由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部分董、监、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8,820,3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299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819,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298 %。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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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表决 票数 票数 票数 结果 《关于2017年董事会报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一、 告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关于2017年监事会报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二、 告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关于2017年财务决算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三、 报告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及摘要的议案》
四、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2017年年度利润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续聘审计师事务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六、 所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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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17年度董事、监事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及高管薪酬方案》
七、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继续授权公司风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险投资额度的议案》
八、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338,820,156 99.9999% 200 0.0001% 0 0% 通过
九、 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0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