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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4 深市 海宁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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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26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12-037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联”)及吴凌先生三方就武汉海宁皮革城开发事宜,
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在海宁市签署了《品牌加盟协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2013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品牌加盟事项终止后两年。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湖北金联需遵照
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品牌加盟费,并规范使用“海宁皮革成”名称和 LOGO,否则
可能对公司收益和品牌形象产生影响。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本年度该协议尚未
履行,对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1)合同甲方(授权方):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
    注册资本:人民币 5.6 亿元
    经营范围: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
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
    (2)合同乙方(加盟方):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坚胜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 万元
    经营范围:商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商铺、写字楼租赁及管理;酒店管理;皮革、服装、百货批发兼零售;广告业务;
物流、仓储服务(不含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仓储)。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 8 号。
    (3)合同丙方(保证方):自然人吴凌,身份证号码:33032319******5219。
    公司与合同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履约能力分析
    乙方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8,000 万元人民币,现已通过公
开挂牌的方式取得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与四新大道交汇处 257 亩商业用地,拟
开发 34 万平方米的“银河汇”商业综合体,该公司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
    吴凌先生系乙方第一大股东,也系拟上市公司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其名下尚有较多其他资产,具有为乙方履约的担保能力。
    三、 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品牌加盟内容和时间:
    公司授权湖北金联在“银河汇”商业综合体中一幢约 18 万平米的经营皮革
制品的物业(以下简称“武汉海宁皮革城”),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和 LOGO。
    品牌加盟时间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共计壹拾伍年。
    (二)品牌加盟费及支付方式:
    品牌加盟费每年 3,000 万元,一年一付,每年度 7 月 16 日前支付。
    (三)协议履行担保:
    吴凌先生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为湖北金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无
限连带担保。
    (四)协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授权湖北金联在湖北省范围内独家使用公司品牌,
在湖北省范围内公司不再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和不再开发建设海宁皮革城
或类似项目。湖北金联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公司品牌,不得在其他项目中使用公
司品牌或标志。
    2、公司对武汉海宁皮革城的招商、管理、营销等方面给予指导,但不对招
商和市场管理、经营结果等作任何承诺。
    3、湖北金联承诺在武汉海宁皮革城建设、经营及管理过程中,提供优质配
套设施及市场服务,保证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声誉及“海宁皮革城”品牌形象。
如有损害我公司声誉的行为发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权利义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支付合同剩余年限品牌加
盟费总额的 50%或 5,000 万元人民币(两者从高)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
    2、如果湖北金联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海宁皮革城”品牌形象或声誉的,我
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亿元人民币,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3、对方无明显过错,另一方要求解除协议或由于一方原因(即过错方)造
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则提出解约方或过错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剩余年限品
牌加盟费总额 50%的违约金。
    4、湖北金联逾期支付品牌加盟费的,需支付滞纳金。逾期六个月不付的,
我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湖北金联和吴凌先生继续支付,以及支付合同剩
余年限品牌加盟费总额 50%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武汉是公司外延拓展的重要目标市场,鉴于“银河汇”商业综合体所处
地理位置优越,符合“海宁皮革城”连锁市场的选址要求,公司与湖北金联采取
品牌加盟的形式开发武汉海宁皮革城项目,是对皮革城连锁市场开发形式的新探
索,是进一步扩大海宁皮城影响力、实施外延式发展战略的新举措。
    2、品牌加盟协议履行后,公司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每年增加 3,000 万
元收入,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产生有利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合作文本。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