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1-021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的规定,为确保公司实现长远发展目标,避免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 混乱,保障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的正常运作及股价稳定,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 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董事、监事、总经理(含联席总经理,下同)和其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含联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席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
高级管理人员。 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该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责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其所持公司
已发行股份每增加或减少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
告。前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义务人自我
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
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
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
况、报告义务人自身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等。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承担以下
责任:
(一)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三)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
公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其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
合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
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收
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三)本章程的修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审计总资产的30%;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策调整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一票表决权。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决权。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时公开披露。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