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2-0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3: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72,6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72,4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1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及其代理人共9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09%。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 1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7%;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