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JULI SLING CO.,LTD.
公司章程
股票代码:002342
股票简称:巨力索具
修订日期:2022年3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二章 修改公司章程 ......42
第十三章 附 则 ......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9808009K。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9]148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ULI SL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邮政编码:0722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关注焦点,以股东利益、企业利益高于
一切为总方针,缔造让顾客毫无后顾之忧的工程典范。树立科学发展观,用先进的科
学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倡导索具行业工业文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钢丝绳、钢丝绳索具、钢丝、钢绞线、化纤类索
具、捆绑索具、牵引索具、缆绳、链条、链条索具、冶金吊夹具、吊梁、钢拉杆、抽
油杆及其接箍、石油钻杆及其接头、缆索、锻压类索具、桥式、门式、冶金起重机、
抓斗、滑车、滑轮、石油吊环、汽车配件、索具制造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金属
材料及产品的检测(以认可证书核定为准)及检测试验设备研发、制造;预应力工程
专业承包(认可资质证书为准);钢铁材料、化纤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的销售;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除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应急装备、装备专用工装及工具和箱组的设计、生产和销售;金属结构(桥梁运架一
体机/架桥机、运梁车)的生产和销售;润滑油、润滑油脂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巨力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57.14% 非货币资产 2004.11.23
2 巨力缆索工程有限公司 - - 非货币资产 2004.11.23
3 杨建忠 3300 9.43% 货币 2004.11.23(400 万股)
2007.11.08(2900 万股)
4 杨建国 3200 9.14% 货币 2004.11.23(300 万股)
2007.11.08(2900 万股)
杨会德 货币 2004.11.23(300 万股)
5 2100 6.00% 货币 2007.11.08(1800 万股)
6 杨 子 1500 4.29% 货币 2004.11.23(300 万股)
2007.11.08(12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6,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