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02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
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6年12月2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
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公示栏及邮件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9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名单的异议。
(四)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2017年2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5.40万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7年2月5日召开第四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44 名调整为 43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0万股调整为2,444.60万股。
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陈星题 董事 30.00 1.23% 0.0103%
周波 副总经理 55.00 2.25% 0.0189%
周继锋 副总经理 55.00 2.25% 0.0189%
陈斌章 总会计师 40.00 1.64% 0.0137%
欧阳铭志 副总经理、董秘 25.00 1.02% 0.0086%
宋万祥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5.00 1.02% 0.0086%
鲁习金 副总经理 25.00 1.02% 0.0086%
潘骅 副总经理 25.00 1.02% 0.0086%
张爱青 副总经理 30.00 1.23% 0.0103%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424人) 2,134.60 87.32% 0.7333%
合计 2,444.60 100.00% 0.8398%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成本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 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5.40万股,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44名调整为43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0万股调整为2,444.60万股。本次调整后的433名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授予条件。
六、律师的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授
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及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