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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09-12-3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Green Eco-manufacture Hi-tech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荣超滨海大厦A 栋20 层2008 房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Zhong De Securities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 号20 办公1T01-06、07、08 号房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 2,333 万股预计发行日期:2010 年1 月1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9,332 万股
    股份限制流通及
    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汇丰源及其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分别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广风投、协迅实业、鑫源兴、同创伟业、盈富泰克、殷图科技、
    粤财投资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且不委托
    他人管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许开华、王敏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怀义、牟
    健、周波、王健、彭本超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
    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
    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09 年12 月2 日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
    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
    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999 万股,本次拟发行2,333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9,332 万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汇丰源及其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广风投、协迅实业、鑫源兴、同创伟业、盈富泰克、殷图科技、粤财投资承诺自
    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且不委托他人管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要求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许开华、王敏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怀义、牟健、周波、王健、
    彭本超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东身份和转持国有股份数量的函》(粤财工[2009]388 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后,发行人国有股东广风投、粤财投资将所持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10%的股份233.3 万股(其中广风投占应转持股份的92.17%、粤财投资占应转持股份
    的7.83%)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
    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经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所滚存的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公司注册于深圳市宝安区,根据1993 年1 月2 日深
    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3]1 号《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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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
    公司是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
    务局直属分局于2004 年3 月16 日作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
    国税宝直减免(2004)0279 号),依据深府[1999]171 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 年至第2 年
    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公司2003
    年度和2004 年度为免税年度,2005 年度至2012 年度为减半征收年度,税率为7.5%。
    公司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在
    深圳普遍适用,凡符合该等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所述优惠政策,但缺乏相关法律、
    国务院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因此公司存在补缴企
    业所得税的风险。
    经测算,2006 年、2007 年该部分税收优惠形成的非经常性损益额为1,988,462.39
    元、0 元,分别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6.5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
    得加收滞纳金”,若国家税务机关2009 年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差额,则公司需
    补缴2006 年、2007 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合计1,988,462.39 元。
    对于公司可能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风险,公司全体股东作出承诺:“如
    果股份公司因执行深圳市地方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各级税务部门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股份公
    司补缴股份上市前的所得税差额的,各承诺人愿意按其在应纳税行为发生时的持股比
    例承担股份公司需向税务部门补缴的全部所得税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依法需要承担的
    一切相关费用。”
    此外,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公司被深圳市认定为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的
    规定,从2008 年1 月1 日起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也将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公司目前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滨海大道沙一西部工业区50 号
    厂房,主要供格林美研发中心使用。该厂房已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取得深圳
    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房屋租赁证》。该厂房属于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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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违法建筑,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存在部分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
    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且股
    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如因租赁厂房产权不被确认的原因
    而不能被股份公司持续租用,给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各承诺人愿意按其
    在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时的持股比例承担股份公司因此而承担的全部损失。”
    五、发行人前身格林美环境于2001 年12 月28 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 万
    元。格林美环境的股东分两期缴付了上述注册资本,其中,1,120 万元于2001 年12
    月20 日前缴付,880 万元于2004 年8 月30 日前缴付。发行人子公司荆门格林美于2003
    年12 月4 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荆门格林美的股东分两期缴付了上述
    注册资本,其中,370 万元于2003 年12 月3 日前缴付,630 万元于2004 年8 月30
    日前缴付。
    由于许开华用于出资的绿色动力电池三项技术属于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
    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适用2001 年10 月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
    定》中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相关规定,格林美环境分期出资设立,并
    办理了工商登记。
    荆门格林美作为生产型民营企业,根据2002 年9 月10 日荆门市工商局《关于进
    一步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荆工商[2002]71 号)中对生产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和高新技术企业分期出资的相关规定,荆门格林美于2003 年设立时缴纳了首期出资
    370 万元,占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为37%,于设立后一年内缴纳了第二期出资。
    荆门格林美分期出资设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六、格林美环境设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