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拟向中国科学 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 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奥普光电股票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 日期间股价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中小板综合 指数(399101.SZ)、中信国防军工指数(CI005012.WI)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本公司收盘价 深证成分指数 中小板综合指数 中信国防军工指数
日期 (元/股) (399001.SZ) (399101.SZ) (CI005012.WI)
(点) (点) (点)
2021-10-28 18.80 14,244.82 13,386.94 9,630.47
2021-11-25 24.87 14,827.95 14,143.12 10,777.13
涨跌幅 32.29% 4.09% 5.65% 11.91%
奥普光电股价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期内波动幅度为上涨 32.29%,扣除同期
深证成分指数累计涨幅 4.09%的因素后,上涨幅度为 28.20%;扣除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涨幅 5.65%的因素后,上涨幅度为 26.64%;扣除同期中信国防军工指数累计涨幅 11.91%的因素后,上涨幅度为 20.38%。
综上,经核查,剔除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中信国防军工指数(CI005012.WI)影响后,奥普光电本次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据此,奥普光电查询了本次交易停牌前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交易公司股票的记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期间内交易对方邹志伟、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全资子公司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何尧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邹志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买入/卖出
2021-06-07 400 4,000 卖出
2021-06-21 1,000 5,000 买入
2021-06-28 1,000 6,000 买入
2021-06-30 300 6,300 买入
2021-07-01 300 6,600 买入
2021-07-02 400 7,000 买入
2、何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买入/卖出
2021-06-08 2,000 2,000 买入
2021-06-28 2,000 - 卖出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且上述人员在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 标准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