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