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23-074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人人乐集团总部大楼二层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蔡慧明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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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33,222,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32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为 332,767,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2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5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5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5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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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806,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1%;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4048%;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806,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1%;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4048%;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继续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806,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1%;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4048%;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806,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1%;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4048%;反对 416,30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丽彬、蔡涵
(三)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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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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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