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会议议案等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资产抵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子公司资产抵押向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有效发挥银行融资渠道作用,从而控制融资成本并保障公司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子公司资产抵押向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鲁鱼 张宝柱 余忠慧
2021 年 11 月 29 日